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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聂焕章与聂迎建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焕章,聂迎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725号原告:聂焕章,男,1926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超群(聂焕章之子),1952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迎建,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崇志,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焕章诉被告聂迎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焕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焕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焕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3元,由原告聂焕章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王亚静人民陪审员  吕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