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聂焕章与聂迎建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焕章,聂迎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725号原告:聂焕章,男,1926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超群(聂焕章之子),1952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迎建,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崇志,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焕章诉被告聂迎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焕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焕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焕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3元,由原告聂焕章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王亚静人民陪审员 吕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