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梁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曾清醒代理审判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陆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耀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