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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梁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曾清醒代理审判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陆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耀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