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特力轮胎经销中心与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特力轮胎经销中心,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特力轮胎经销中心,经营场所: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者:刘国江。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曲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红军,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特力轮胎经销中心与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特力轮胎经销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