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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93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司法局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