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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70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5)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武汉市洪山区西班牙风情街康桥小区5栋2单元901室内,趁被害人胡某不备,盗得其放于床头枕边折合价值人民币4807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1部。当日下午13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所盗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赵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彭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