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明强等申请执行高修山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强,肖继新,高修山,肖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强,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工,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肖继新,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工,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高修山,男,1972年出生,汉族,建筑包工头,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肖庆君,男,1969年出生,汉族,建筑包工头,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陈明强、肖继新申请执行高修山、肖庆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