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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雷健波与被告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525号原告:雷健波,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李俊杰,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真真,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刚,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健波与被告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健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健波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227.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13.5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雷健波承担,余款退还原告。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