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葛振永与怀远县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振永,怀远县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葛振永,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怀远县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周宏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振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振永申请标的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怀远县宏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你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若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