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朋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黄代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李朋飞,黄代友,黄英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负责人:杨亦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永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朋飞,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代友,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英楼,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朋飞、黄代友、黄英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五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没有记载驾驶人员的准驾车型,无法得知交警是否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进行了审查。2、黄代友驾驶非准驾车型的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事故认定书没有记载而否认。3、黄代友驾驶非准驾车型的违法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手扶拖拉机是用扶手调整方向,与方向盘调整方向有巨大差别。黄代友没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无法适应这种差别导致其在转弯时没能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事故。4、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经查实后只获取了黄代友的B2驾驶证复印件,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二审法院没有通过调取交警卷宗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查实黄代友是否具有手扶拖拉机的驾驶资格,直接认定黄代友不存在驾驶非准驾车型的违法情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黄代友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无需向XX飞赔偿,故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黄代有驾驶粤2008**号牌手扶式拖拉机与李朋飞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朋飞受伤及车辆损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代有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先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朋飞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可见,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黄代有违反交通规则所致。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主张黄代友驾驶本案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未持有效驾驶证件,但交警部门已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黄代友存在驾驶非准驾车型的违法行为,故中国人保中山分公司的主张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保财险中山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奕冰代理审判员 秦 旺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