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霞红与杨理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红,杨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427号申请执行人刘霞红,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杨理林,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理林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理林的银行存款2284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284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