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叶传霞与滁州众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传霞,滁州众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98-1号申请执行人:叶传霞,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滁州众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叶传霞与滁州众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滁州众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66.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