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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宝强与阚道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强,阚道腾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李宝强。被告阚道腾。原告李宝强与被告阚道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宝强及被告阚道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宝强诉称,我和被告是邻居,被告家中养了一条大狗。2014年6月7日上午10点左右,我刚走出我家大门,被告家的狗没有关好突然冲向我,咬到我右脚脚背,狗的主人过来想阻拦没拦住,狗又咬了我左脚一口。我回家洗完脚之后,脚就肿了也站不起来了。当时被告方送我去防疫站打了疫苗。过了几天被告带我去榆关道的医院换药,医生说伤口太深,怕治疗不好会残疾,建议我去大医院治疗,所以被告又带我去二五四医院,没有做手术也没有缝合,只是换药,后来伤口就自己愈合了。脚消肿之后,我感觉伤处骨头疼,被告就带我去了红桥骨科医院,医生说我的骨头突出来了,只能慢慢养着。养了一个多月还是疼,被告又带我去榆关道医院和北站医院,也拍过X光片,医生都让我好好养着,但是养了半年还是疼,直到现在有时还疼。虽然所有的就医过程都是被告方带我去的,就医的医疗费也都是被告出的,但我自己也买过消炎药和活血化瘀的药片。我姐姐还给我买鸡蛋等营养品。我认为被告家的狗将我咬伤,给我造成较大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医药费495元,营养费900元。另外,虽然我一直没有工作,靠租金生活,但我被狗咬伤前买了沙子、石头及木头等,想给我出租的平房加盖一个厨房,这样每月可以增加些租金。被狗咬伤之后,这些活儿都停了。在我休养的这一年里,我的沙子等丢失了,换水管等也是雇人做的,这些都是损失,所以要求被告给付我误工费14279.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阚道腾辩称,原告所述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均属实。当时我不在家,我们家的狗是正常出门,为何去咬原告我不清楚。原告被咬伤后,我们带原告去防疫站打的进口疫苗,后来又带原告去了多家医院,医疗费都是我们垫付的。对原告自己花费的医疗费495元,其中360元药费无异议,其余135元原告自行拍片的费用,不同意赔偿,因为之前我已经带原告去二五四医院拍过X光片,原告完全可以拿着该x光片去其他医院咨询,无需重新拍。对原告主张6个月的营养费我不认可。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我也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2014年6月7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在其家门口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经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诊断为:犬咬伤三级,右足犬咬伤贯穿伤2处,左侧小腿犬咬伤贯伤口2处,伴出血。之后被告带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等处就医,共花医疗费用4117.40元,该费用全部由被告垫付。2014年6月28日,被告因故未能带原告就医,原告即自行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60元,之后原告还曾几次自行前往药店购买部分口服药品,共花药费300元,对上述费用被告均予以认可。2014年7月15日原告在未到公安机关开具就医证明也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共花医疗费135元,对该费用被告不予认可。另外,原告一直无职业,生活来源为出租房屋的房屋租金。现为赔偿问题,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合理的医疗费、营养费应予赔偿。关于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自行花费的医疗费495元,其中360元被告并无异议,应予赔偿;其余135元因系原告在未到公安机关开具就医证明也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自行就医发生的费用,且该费用被告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营养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受伤情况,以每天25元标准,给付30天较为适宜。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原告无职业,并未发生实际损失,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阚道腾赔偿原告李宝强医疗费360元、营养费750元;二、原告李宝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茜附:本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