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娟娟与左永忠、张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严娟娟,左永忠,张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严娟娟。被执行人左永忠。被执行人张爱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左永忠、张爱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左永忠、张爱平向严娟娟偿还借款371,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左永忠、张爱平向严娟娟偿还借款利息14,340元(2015年6月、7月);3、案件受理费4,850元、保全费3,270元、邮寄费40元、执行费5,587元由左永忠、张爱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永忠、张爱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9,08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