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沙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669号原告沙某某,女,哈萨克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周某,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沙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