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华南、贵林华与被执行人黄中华、陈杜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南,贵林华,黄中华,陈杜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刘华南,男,1963年11月25日生,资兴市人,,住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贵林华,女,1963年1月27日生,资兴市人,,住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黄中华,男,1963年12月6日生,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鲤鱼江大兴西路。被执行人陈杜嫦,女,1965年7月28日生,资兴市人,个体户,住址同上。系黄中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杜嫦名下位于资兴市鲤鱼江大兴西路住房壹套。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