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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与马××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times,马×&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964-1号申请执行人刘××,男,2008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怀民初字第047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2014年1月至12月抚养费人民币3600元,但被执行人马××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马××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 判 长  张春阳审 判 员  王长山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