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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关海与沈关海、方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关海,方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51号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林。委托代理人陈科杰、孔美丹。被告沈关海。被告方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关海、方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关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