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关海与沈关海、方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关海,方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51号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林。委托代理人陈科杰、孔美丹。被告沈关海。被告方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关海、方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关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