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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樊一×与樊二×、樊三×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一×,樊二×,樊三×,樊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733-1号申请执行人樊一×被执行人樊二×被执行人樊三×被执行人樊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一×与���执行人樊二×、樊三×、樊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辰民初第3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申请人樊一×单方办理坐落天津市北辰区辰兴路与龙岩道交口东南侧瑞宁家园7-1-1104号房屋的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由申请人樊一×单方办理抵押注销相关手续,并将天津市北辰区辰兴路与龙岩道交口东南侧瑞宁家园7-1-1104号房屋过户到樊一×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