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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安喜占与安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安喜占,农民。委托代理人楚立广,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喜林,农民。委托代理人XX,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冬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喜占与被告安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喜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喜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安喜占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小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