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一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江西江铃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江铃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一催字第2号申请人江西江铃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大道755号。法定代表人陶学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玫静,该公司出纳。申请人江西江铃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仍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申请人江西江铃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20558456,票面金额¥293000元,出票人广东科仕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亿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持票人江西江铃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江铃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江铃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晓 贤梁佩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