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王一×。被告王二×,无职业。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在河北省南大港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三×。原、被告结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增多,经常吵架。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第三者,使双方关系更加紧张。虽经家人和朋友多次调解,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二×辩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告只是认为原告行为不端,没有说原告有第三者。双方在大港油田华幸小区的房子是作为仓库使用,原告每个星期去两天,被告发现在屋里出现女性的私密用品,原告对此不仅没有给被告任何解释,反而提出离婚。现在孩子还在上学,被告不想因为双方之间的关系让孩子在社会上无法立足,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三×。婚前、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生隙,2015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二十年来双方风雨同舟,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生隙,然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特别是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王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辰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