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华与巴州恒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巴州恒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赵华,男,68岁。委托代理人夏广智,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恒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城辖区延安路。法定代表人刘俊恒,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巴州恒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华负担。审判长 陈胜昌审判员 刘春辉审判员 习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