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史金国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国,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史金国,农民。被告:孙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金国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史金国承担。审判员 杨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