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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史金国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国,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史金国,农民。被告:孙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金国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史金国承担。审判员  杨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