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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行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李旺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565号原告李旺,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5号。法定代表人卢映川,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夫金,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干部。原告李旺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霍振宇审 判 员 武 楠审 判 员 贾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戴 蕾书 记 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