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甘肃省邮政公司庆阳分公司与芮琴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邮政公司庆阳分公司,芮琴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林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邮政公司庆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喜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芮琴茸,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该区。本院在执行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庆林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即甘肃省邮政公司庆阳分公司申请执行芮琴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银行、房管、车管、民政等部门依法对被执行人芮琴茸的个人存款、房产、车辆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村委会调查了解、现场走访。经调查,被执行人芮琴茸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收入来源,患心脏病多年,无劳动能力,儿子残疾,女儿无业,仅靠丈夫外出打工维持全家基本生活,家庭十分贫困,属于甘肃省联村联户帮扶救助对象。本案执行标的额6000元,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芮琴茸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案款15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芮琴茸生活贫困,接受国家帮扶救助,对剩余4500元的化肥款已丧失支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庆林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李相明审判员 李志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