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羽与刘军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张羽。被告刘军章。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羽诉被告刘军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羽承担。审判员程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