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南阳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与开滦(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南阳防爆电机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上海市第一水泵厂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唐山南阳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宏扬花园。法定代表人康得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再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开滦(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建华东道。法定代表人陈瑞林,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上海市第一水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祁北东路。法定代表人鲁前信,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南阳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开滦(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第三人上海市第一水泵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南阳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南阳防爆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原告唐山南阳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