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92-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人,住某某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樊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找不到其具体住所,查询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