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超与被告高龙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超,高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杨建超,男,汉族,1981年9月3日,住礼泉县昭陵牧鹿村,农民。被告高龙,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礼泉县昭陵高菜尧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超与被告高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超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建超负担。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王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