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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超与被告高龙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超,高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杨建超,男,汉族,1981年9月3日,住礼泉县昭陵牧鹿村,农民。被告高龙,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礼泉县昭陵高菜尧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超与被告高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超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建超负担。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王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