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永瑞与毛伟、肥西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瑞,毛伟,肥西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瑞,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毛伟。被执行人:肥西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毛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永瑞与毛伟、肥西元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8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