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菁与王桂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菁,王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王菁。被执行人王桂霞,怀安县热力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桂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桂霞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桂霞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晓旭执行员 程有才执行员 冯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亚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