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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会匣与权宝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匣,权宝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匣,汉族,1977年11月生,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权宝田,汉族,1981年10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会匣与被执行人权宝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权宝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