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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向东与唐栋、倪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向东,唐栋,倪前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195号原告马向东。被告唐栋。被告倪前林。原告马向东诉被告唐栋、倪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向东、被告倪前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向东诉称:2010年10月6日,被告唐栋、倪前林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11月6日,如逾期还款则按照月息3%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没有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倪前林辩称:欠款属实,但是该笔款项系原告垫付钢筋款的利息钱,另我与被告唐栋已经离婚,约定债务均由唐栋承担,我现在也无力还款。被告唐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6日,被告唐栋、倪前林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11月6日,如逾期还款则按照月息3%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没有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马向东与被告唐栋、倪前林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唐栋、倪前林应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唐栋、倪前林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倪前林认为该笔借款系利息款,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栋、倪前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向东借款18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唐栋、倪前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3900元。审 判 长  庄倩倩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伟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