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利利诉孙战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利,孙战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程利利,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西路66号。委托代理人童晓娇,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战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杨凹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利利与被告孙战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程利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利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