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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利利诉孙战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利,孙战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程利利,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西路66号。委托代理人童晓娇,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战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杨凹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利利与被告孙战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程利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利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