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马庄与乔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马庄,乔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653号原告刘马庄,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乔加军,男,汉族,1988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马庄与被告乔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马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马庄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马庄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6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