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武威凉都熏醋酿造厂与被申请人陈宝林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凉都熏醋酿造厂,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法定代表人范金兰,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宝林,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送达地址武威市凉州区靶场11号楼302室,其他联系方式甘肃省兰州市段家滩路225号。再审申请人武威凉都熏醋酿造厂因与被申请人陈宝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威凉都熏醋酿造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