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田飞与刘敏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飞,刘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621号原告田飞,男,土家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贤,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敏,女,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飞与被告刘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飞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田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龙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