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行政奖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18号原告:张立新。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徐克军,区长。委托代理人:刘鲜芳,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楠楠,大连市甘井子区科学技术局科技事业发展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颁发科学发现证书及奖励一案中,因原告张立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新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琨审 判 员 王艳波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