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恢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胜兵、王胜兵因被执行人潘锐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3)桐民一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与潘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兵,潘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恢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兵。被执行人:潘锐。申请执行人王胜兵因被执行人潘锐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3)桐民一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胜兵已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3)桐民一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王孝祥审判员 郎 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小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