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福美物流有限公司与范振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福美物流有限公司,范振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民初字第81号原告:宁波福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伟伟。被告:范振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福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振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福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振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福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振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95元,由原告宁波福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鞠云翔人民陪审员 韩建华人民陪审员 柯赛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