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与周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周晓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梁淡结,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春梅,系公司员工。被告周晓琴,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与被告周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国旗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叶兆桐、欧树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郭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晓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碧桂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锦××××号房屋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支付当月物业服务费937.28元,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3月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追缴,要求被告缴交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至今未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物业服务费9372.8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5‰计算,暂计至2015年1月24日违约金为6176.6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品房购销合同、收楼通知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被告已经收楼入住;3.入住登记表、房屋产权证书,证明被告办理入住手续后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被告欠物业费及违约金明细表,证明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数额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5.催收函及邮局挂号信回执,证明原告多次以催收函方式进行催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但被告仍拒不支付。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5,原告能说清证据的合法来源,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碧桂花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锦××××号房屋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支付当月物业服务费937.28元,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且不论被告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采用银行代收代交的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扣费时间为每月5日前,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5‰交纳违约金。被告自2014年3月开始未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提起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依约最迟应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自2014年3月开始未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支付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理,但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已超出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总额,本院酌情调整为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限更符合公平原则。被告周晓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晓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372.8元和违约金9372.8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73元(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已预交),由被告周晓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国旗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人民陪审员 欧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致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