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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任保禄与森琪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保禄,森琪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保禄,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森琪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2157号。法定代表人王冬,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莉,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上诉人任保禄因与被上诉人森琪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8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弘、法官王锦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保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保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任保禄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代理审判员 王  锦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雁书记员高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