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旧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思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旧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孙思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的原告孙思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