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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催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煜明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季亚琪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煜明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催字第0050号申请人江阴市煜明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芦墩村前五市119号。法定代表人季亚琪,该公��总经理。利害关系人新北区春江万杰纸业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常建路33号。负责人顾宇金,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唐世烽,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阴市煜明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票号为30500053254776XX,票据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新西港物流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江阴支行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予受理并予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登报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申报权利。在规定期间内,利害关系人新北区春江万杰纸业经营部对上述票据向本院申报权利,并出示票据原件,申请人江阴市煜明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已察看了原件,与其申请的票据复印件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江阴市煜明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江阴市煜明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汪 雄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