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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浮市云城区,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5日3时14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粤WWE9**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华丰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6929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3时14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粤WWE9**号小型越野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华丰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6929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委托书、检验报告;3、证人陆某某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照片、光碟、制作说明,酒精测试记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户籍资料、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