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行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与晋中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晋中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法定代表人赵维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慧婕,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晋中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民营园太谷街112号。法定代表人任朝阳,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晋国土晋中开罚字(201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作出的晋国土晋中开罚字(201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第一条第2项、第二条第2项、第三条第2项、第四条第2项、第五条第2项、第六条第2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审判员 苗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