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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苗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铁路专用线维修工程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苗,沈阳市于洪区铁路地方专用线维修工程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290号原告:张苗,女,满族,现住沈阳市。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铁路地方专用线维修工程队,住所地沈阳市。负责人:于立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唯,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苗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铁路地方专用线维修工程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张苗承担。审 判 长  赵宝伟审 判 员  李旭莹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