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王×&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刘××。被告王××,天津市北辰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之母),天津市起重运输厂退休干部。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磊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王××及其代理人李文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2008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24日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以及生活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被告玩牌打麻将回来很晚,在家里玩游戏也挺晚的,还有一些因为生活琐事引发的矛盾。被告在家中不做家务,对于家务原告承担的多,被告承担的少。被告和原告争吵时互相都动手,对互相都有伤害。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对于婚姻基本情况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对于双方婚姻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不属实。我们结婚之后感情尚可,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尚未破裂。我的姥姥去世之后,因为要给姥姥治病和买墓地,我们家也出了钱,所以当时我们家只有3万元,我就给原告作为彩礼了,原告和其母亲可能有点不高兴。我们认为矛盾可能从这里开始的。结婚之后三天,原告就和我发生了争吵。有一天晚上22点我在玩游戏的时候,原告用拖把把我的头打破了,我请了一个星期假。之后原告和我争吵,原告用驱蚊喷雾喷进我的耳朵,造成我的中耳炎。原告的工资自己花,我的工资需要支持家里的开销。2013年中秋,原告总是和同事通宵唱ktv。原告把我们共同存款一万元拿出五千用来去河南旅游,原告陈述是和郑军、毛苗去的,但是我不相信。从2014年中秋节之后原告再一次去河南旅游,我发现原告和一个民工头去河南了,原告也承认了这个事情。之后原告再一次去河南和另外一个人有暧昧关系。之后还有很多次,我认为原告对我不忠诚。原告诉状中陈述的离婚协议是原告半夜凌晨逼我写的。关于玩牌,我是和小区中人玩的,都是一块两块的,是为了娱乐,而且是我有时间的时候才玩。我原谅了原告很多次,说明我们感情很好。最后分居的原因是,我花了32000买的牌照,加上车款是184000元,之后我去干了一些工程,我获得了一些债权,但是到期没有钱给我,为了买车,我找其他人借了四万,从原告家里借了一万,总共是五万,加上还贷我才顺利买了车,但是我需要还贷款,还欠了五万元。我父亲替我还了4万元。我父亲把我的工资卡给拿走了,让我们花原告两千多块钱工资生活,之后原告写了保证书,写明和我好好过日子,不再背叛我。从5月20日到6月20日,原告就给家里买了不到二百块钱的东西。分居之前的那半个月,原告天天找我要钱,我父亲就给了原告12000,原告给我打了收条,我不同意原告收这笔钱,就发生了争吵。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一份,借条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24日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和以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17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各自搬回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强调与被告已没有感情,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不能以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应当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积极修复夫妻感情。被告应当在生活上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对于双方性格和生活方式上存在分歧应当及时沟通,相互理解。今后双方应当本着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加强思想沟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