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亿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115号原告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传武、阎杰,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亿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原告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亿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5日和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处签订两份产品定作合同,11月25日的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PEB-800型号PE板片组一套,合计价款14.5万元。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预付设备款30%,余款在设备验收后付清。12月30日的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BJBGJ380型保温管生产线一套,合计价款130万元。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交付定金性预付款50万元,2013年春节前再付20万元,剩余设备款于2014年5月1日前付清。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并及时按约交付了设备。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付清货款,第一份合同尚欠2.5万元,第二份合同尚欠80万元,累计欠货款825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付。另,合同约定被告未付清货款原告保留设备所有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825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河北亿建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名称错误,该主体不存在。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籽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