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乔震抢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86号罪犯乔震。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9日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0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3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乔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警察证明及谈话材料、同室罪犯及罪犯本人的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乔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学习思想、文化、技术课程,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乔震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第2页 关注公众号“”